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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之四十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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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德三年冬十月

○乙丑朔,享太庙。

○遣内官祭司井之神。

○丁卯泰宁等卫·都督孛来罕等差头目纳挨等贡马,赐宴并彩叚衣物有差。

○遣科道官各十员,查盘各边粮草马匹。户部用刘瑾议:“每年九月,差官查究粮草出入,及马匹羸壮。”有旨:“仍令缉事衙门,分行密察。有徇私怀事者,具实以闻。”时瑾窃柄,假公售私,中伤善类,官校伺察,滥及无辜者多矣。

○初,巡按·广西·御史卢翊 督造纪功奏册未就,升湖广佥事去任矣。有旨:“责其违慢,令科道官记之。”会翊 以进表至京,科道官有言,翊 亦上章辩豁。得旨:“翊 既去任五月,其已之。但具奏分豁,而以瘴烟毒矢为辞。为国忘身,岂可惮劳。况翊 止纪功,非亲冒矢石之人,泛言不忠,令首实以闻。”既而,翊 上自劾,诏以诡辩不实,令致仕。

○四川·播州·宣慰使司差长官何烜 等贡马,赐彩叚钞锭有差。

○己巳升大宁·前卫·指挥使江谅为署都指挥·佥事,坐显武营。

○辛未整理·粮储·户部·左·侍郎韩福奏:“湖广地方,自弘治元年,迄于正德二年,所属武沔等府州县宝庆等卫,所积欠税粮、屯粮,共六百二十七万一千石有奇。历年巡抚·都御史等官郑时等一千一百八十二员,失于查催,以致仓廪空虚,官军缺用,宜究治。”户部议:“如所奏,但各官任有久近,负有多寡,又有遇例除豁,专管兼管,及或迁、或去、已黜、已死不同。其见任者,宜行福核实逮问;已迁已去者,行各该巡按御史,因其情罪轻重,而究治之;黜者死者,请裁定。”有旨:“湖广地方,军民贫困,朕甚悯恤。军储缺乏,尤宜斟酌区画。福先已奏,留漕粟及收武职生员等所输银颇多。今乃不遵敕旨,任意苛歛。弘治十六年以前,税粮经赦者,俱不除豁。远年官员,又一概参奏,甚非朝廷委任安民之意,其令具实自劾。负欠钱粮已徵在官者,可以渐查解。诸官之死在十八年以后,致仕在十五年以后,并迁官见任者,俱如例定等陪偿。然不可假以追徵为名,恃威劝借,逼民逃窜。吏部仍举能任赈济之事者二员,以闻。”既而,福奏:“徵完粮二百二十余万石,已足军士数年之用。今境内旱甚积欠未完者,乞暂停徵。”户部议:“从福言。”且请:“仍留该省今年兑运粮二十五万石,以备赈饥。而输福所收事例银四十余万两入京,以补漕运之数。”又言:“河南亦有灾甚府分宜,急遣大臣并赈之。”诏:“可,召福回京。”于是,命南京·工部·右·侍郎毕亨兼右·佥都御史代福,并赈河南汝南等处。

○癸酉锦衣卫·带俸·指挥使刘俸陈乞,见任管事自叙才略节概,其词甚夸。事下,兵部尚书 曹元等亦言:“其才可用。”得旨:“今莅南镇抚司事。”俸,尚书 宇子也。

○以地方灾伤,停南京各项工程。从南京·工部·尚书 韩重等奏也。

○甲戌命彭城伯张信子钦 袭爵。

○大通事 王喜 等奏:“哈密使臣写亦虎仙等来贡,夹带私物,虚糜供结,所赐尽于京师鬻之。其属留边者,俱未沾及,宜加禁治。”通事官给由,例不由礼部,而尚书 张昇启之,乞如旧便。礼部奏覆:“各夷朝贡例,许稍挟私货以来。盖羁縻远人,宜俯顺其情,而不可过防,以伤其向化之心也。且哈密城池之复,写亦虎仙 亦与有劳。今效顺而来,须加宽假,以示恩意。其获赐而鬻之者,亦宜从便。盖所得钞锭数,多输之于彼。既无所用,而载之于途,大有所费。宜移文彼处镇巡等官,听其量带方物,未京贸易,但不可入境市物,以劳驿传。其留边夷使之赐,审无欺克,听其自便可也。通事官进身,既由本部,则考满之日,其历官月日臧否非,本部难尽知之。且屡奉钦依译字,并通事人员,该部并大通事,按季较试业,不精者罢之,喜 言非是。”上是之,命:“各夷进贡,毋得入境市物,其以物售之者,治以重罪。存留夷人赏赐,令镇巡官审处。通事考满,如例勿改。”

○乙亥赐金齿腾冲等处参将·署都指挥·佥事 沐崧织金飞鱼文绮一袭,从其请也。

○裁革遵化县县丞、主簿各一员,以地小官冗,从民请也。

○锦衣卫·指挥·佥事·大通事 王喜 等言:“会同馆大使等官,不能钤束。夫牌人等,乞俱听各国通事序班等官约束。朔望,仍欲本馆官吏率之来听已令。”章下,兵部议谓:“本馆诸物,先设礼部主事一员理之,各色通事亦听约束。盖通事之职,止于传译夷语,不可以侵礼部之官。今主事虽已裁革,可仍添设不然,则主客司额设员外郎主事,亦可更番管理。”得旨:“令所司官,岁更一员理之。且谕令今后诸司书办人等,不许拨置主使,事觉必罪不宥。”时喜 等供事豹房,阴有所倚,欲夺诸司事权,以便己私。然兵部·尚书 曹元与刘瑾亲厚,亦足以抗之,故其计不得骋焉。

○丙子太子·太保·礼部·尚书 周经以病力求致仕。上允之,命有司给食米月四石,役夫岁四人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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