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之一百五
,已为过分,乃又欲加封其女,不可许。且请申谕各王府,今后有旁支进袭王爵者,不得奏请加封父母及其父母所生之子女,违者罪坐辅导官。”上是之,命著为例。
○命龙里卫·都指挥·佥事 王木守备永宁等卫地方。
○添设贵州铜仁府等处守备官,以贵州前卫都指挥·佥事 李宗佑充之。
○诏:“有能捕斩喻老人者,升赏如沙长孙例。其党能捕斩者,免罪升赏,亦如之。”从总制彭泽请也。
○江西新淦县贼首张元二等作乱。知县刘天锡、驿丞朱公俶等,率兵剿之。公俶通贿于贼,弃兵逃去,天锡为贼党饶崇所伤,几死,寻获崇及 公俶。巡抚都御史任汉以闻,且劾:佥事 王奎、知府 熊希古及 天锡等罪。兵部覆请,得旨:“公俶等,令巡按御史同纪功勘事官鞫问奏处。奎、希古,俱令停俸,戴罪杀贼。仍令都御史俞谏及镇巡等官,克期剿灭,以安地方。”
○湖广道·御史余珊 言:“近大学士杨廷和选留翰林·庶吉士许成名等十七人,皆铨注本院编修检讨。臣惟编修检讨,实兼史职所任者。万世之事,苟非有刘知几,所谓才学识三者之长,曷足以堪之。我祖宗虑斯人之难得也,特重兹典每科选之不敢过多,每选留之,宁为过少。盖恐一时滥及,或非其人耳。迩年以来,其法寖弊,取之或止于一地,留之或尽于一科。寒畯之士,虽负豪杰之材,终无以自达,此偏之为害也。今所选留十有七人,其间如孙承恩、如刘朴、如边宪、如费采,可议者纷如也,何冗滥若此?请敕吏部会内阁覆试,务拔其尤者而留之,或十取三四人焉,或五六人焉,多不过十人而止,余惟随其材器而任使之。自是以后,每科必选所选,不务其多,每选必留所留,宁得其少。初不以一时一地而限量之如此,则立贤无方扬及侧陋。庶几有真才者出,而为国家用矣。”疏入,得旨:“各衙门因材授官,自有定规。珊 何为不察可否,一概奏扰。”既而,承恩等皆上疏辩理,诏:“令用心供职。”